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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者违章处理办法

—、文献逾期处理办法
1、图书馆文献逾期未还,从逾期之日算起,日滞纳金0.10元/册。
2、规定还书日期在寒暑假内的,开学一周内归还,一周后计算逾期时间。
二、丢失文献的处理
l、请自购同版本或新版本的图书赔偿,并收缴加工技术费3元。
2、买不到同版本或新版本的图书,按书价的2-10倍赔偿,具体倍数视其复本量,出版年代而定:1990年前10倍(含90年),1995年前5倍(含95年),1996年后按下例规定执行:
    (1)文学书,按书价2倍赔偿。
    (2)专业书,按书价3倍赔偿。
    (3)工具书,单本书按书价4倍赔偿。
    (4)贵重书遗失,按书价10倍赔偿(指外文原版书,绝版书)。
    (5)多卷书遗失一册,按全卷书2倍赔偿(余册书图书馆留存)。 
    (6)单本期刊遗失一期,按照本期刊的年价格2倍赔偿。  
    (7)合订本期刊丢失一册,按其全年价格的2倍赔偿。
3、图书丢失应在规定期限内赔偿,限当学期内,否则需另加过期罚款。
三、损坏文献的处理:
1、借阅的图书,在归还图书时,如发现污损、圈点、批注、撕毁等情况处理如下:
    (1)污损轻微:全书10个点以内的按原书价30%罚款。
    (2)污损较重:全书20个点但不影响内容的按原书价60%罚款。
    (3)损毁严重:已影响内容的视同遗失图书处理。
2、读者借阅书刊时,要仔细翻阅书内污损情况,应及时向工作人员反映。否则,离开图书馆第二天再返回书均视为当事人的责任。
3、在报刊阅览室如发现撕剪书刊者,要处以报刊10倍罚款。并责令撕剪书刊者写出书面检查,存档备考,通报批评并报本人所在单位。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,报校有关部门按违纪条例查处。
四、偷窃文献的处理
1、读者未经办理借阅手续,擅自将文献带出图书馆或持他人的证件冒借图书,按偷书处理,以图书定价的10—20倍罚款,停止其借书权一个月,责令本人写出书面检查,存档备考,通报批评并报本人所在单位。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,报校有关部门按违纪条例查处。
2、擅自拆除书中的磁性材料者,以偷书处理。